相关政策法规:
资质认定制度: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
回收企业义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同时,回收企业要逐车登记机动车的相关信息,发现疑似赃物或犯罪工具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零部件处理规定:拆解的报废机动车 “五大总成” 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拆解的报废机动车 “五大总成” 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 “报废机动车回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