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 ,国家公安部颁布了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次以法规形式将电气防火技术检测业务纳入规定之中,并作为今后消防验收强制性措施之一。
消防检测
消防技术检测的范围主要指建筑中的以下消防系统: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室
(2)火灾事故广播系统
(3)自动灭火系统
(4)消防给水系统
(5)防排烟系统和通风空调系统
(6)火灾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
(7)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单位的消防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制度和保障消防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自动喷水灭火装置
在火灾情况下,能自动启动喷头洒水灭火的灭火系统;主要由喷头、、报警控制阀门、附件和配件、报警控制装置等。
气体灭火装置
以气体作为灭火介质的灭火系统称为气体灭火系统。(如:二氧化碳、1211、1301等)主要由灭火剂容器、瓶头阀、配管系统、选择阀、喷嘴、启动装置、探测器等组成。
公安部第106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